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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员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11-09 20:34  点击:

bwin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员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公司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公司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预计经一年时间的治疗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招生办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员工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15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经治疗康复,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招生办提交入学申请,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由医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请假逾期15日不提交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员工证到所在的院(系、部)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秋季开学时,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各院(系、部)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员工,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并报教务处备查。

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员工,不予注册。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员工,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留级与复学员工应首先办理学籍移动手续,在新入籍的班级注册,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已在原班级注册后确定留级的员工,在办理留级手续时,应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补齐所缴各项费用的差额。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员工应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分类。考试应按学校要求统一组织命题和确定考试形式;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考核形式,并组织命题。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须进行期中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可不进行期中考核。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一) 实验课考核由平时考核(包括实验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等)和终期抽查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占50%,终期抽查考核成绩占50%

(二) 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可根据平时表现、完成质量等综合评定;

(三)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其它必修课的考核由平时考核(含考勤、作业、课内实验等)、期中考核、期末考核三部分组成;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普通教育部分的必修课其平时考核成绩占20%,期中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60%;专业教育部分的必修课考核成绩中平时其占30%(综合大作业占10%),期中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50%

(四)选修课考核由平时考核(含考勤、作业等)、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

(七)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分别占30%30%40%。因出现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校规定的,成绩记为无效。

第八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员工对自己的成绩存在疑问,需查卷者,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员工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课程承担院(系、部)负责复查。

第九条 员工体育课的成绩由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三部分组成。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时,经校医院证明,所在院(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及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员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擅自参加考核者,将不记载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论处: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 在考试前、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十) 组织违反考试、考场纪律行为的;

(十一) 其他违反考试、考场纪律行为的。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其中出现以上(四)、(五)、(七)、(十)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出现以上其它情形之一者,视其作弊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员工,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个人申请,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获得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员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累计缺课超过所修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须重修后再参加考试。

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院(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而未参加考试者,按缺考论处,不能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三节 补考 重修 辅修

第十四条  每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员工考核不合格时须参加补考或重修,48分(含48分)以上者参加补考,48分以下者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补考、重修课程考核时,如因员工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核,应提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和院(系、部)协商另行安排,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本科员工,可根据《bwin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本科生辅修制管理办法》参加辅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员工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 员工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部)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 集团或院(系、部)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调整专业时,员工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 1+2+1培养模式下的员工,可根据国内、外专业衔接需要,适当调整专业口径或方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员工;

(二) 为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单独招生或提前录取的员工及国防生;

(三)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员工;

(四) 应予退学的员工。

第十九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学校将严格控制转专业人数。员工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转专业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的,可转入低一年级;

(二) 转专业时,本人应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与拟转入院(系、部)双方协商、考核后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招生办审定,报学校批准;

(三) 员工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四) 员工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入本人档案,接受院(系、部)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员工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员工所缺课程由教务处组织补课或参加重修,所需费用由员工负担;

五)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转学时,须由员工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于每年5月份下旬或11月份下旬报教务处审批,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浮动学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文件《陕西省高等学校“浮动学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专科(高职)升本科及本科生转入专科(高职)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专科(高职)升本科适应于与公司本科专业相关的专科(高职)专业的员工。学校教务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校内资格选拔、组织报考及选拔等工作,专升本员工按升入相关本科专业交纳学费并纳入相关学籍进行管理;

(二) 个别员工确因身体状况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完成本科学习,但有条件完成专科(高职)学习,可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病历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学校研究同意后,经省教育厅审批,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高职)专业学习,学费按专科(高职)专业标准交纳。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员工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员工休学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材料),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经院(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方可休学。员工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管理规定,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员工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按《bwin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本科、高职生办理出国(境)的审批办法》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员工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员工一经批准,须于两周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办完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而离校或不参加学习者,按旷课处理;

(二) 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员工来校上课或参加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三) 员工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的待遇,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可在复学后继续发放;

(四) 因病休学的员工,应回家治疗休息,其医疗费按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 员工休学回家的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 保留入学资格或经批准休学的员工,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七) 集团对员工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员工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员工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15日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将休学证明、诊断证明交所在院(系、部)办公室,经所在院(系、部)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非因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附休学期间所在地街道(乡镇)等或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员工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书前,未恢复学籍,不得先行上课或办理缴纳学费等手续。复学的员工,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编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的专业学习。所缴纳的一切费用按新入籍的专业、年级标准执行。休学期满,而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超过复学时间两周)的员工,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节   警示、留级与退学(试读)

第三十条  对每学期正常考试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者给予警示。受到警示的员工,由员工所在院(系、部)及时通知员工本人及其家长,并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留级按学年处理:

(一) 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未取得课程累计学分达到18学分(含18学分)的;

(二) 对受到警示后,下一学期正常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的;

(三) 主动申请留级的。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 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未取得课程累计学分达到22学分(含22学分)的;

(二) 对受到警示后,下一学期正常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8学分(含18学分)以上的;

(三) 员工修业期间累计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的;

(四) 一学期内正常考试无故缺考三门(含三门)以上的;

(五)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复学手续或经复学检查不合格的;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学制二年的;

(八)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九)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 试读员工试读期满未获得课程学分达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或试读期间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十一)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且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

第三十三条  因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退学的员工,如平时表现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曾试读,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可以申请试读。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试读规定的员工,可由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员工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员工所在院(系、部)对其平时表现写出鉴定材料,院(系、部)领导协商同意并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董事长批准,并签署试读协议后,可转为试读生;试读期间无学籍,不享受正常员工的待遇。试读期满学习成绩符合规定,行为表现较好,可恢复学籍。试读生应在被批准试读后的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试读生必须转入同一专业的下一级学习,试读只限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员工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员工,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员工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三) 退学员工,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员工所在院(系、部)代办,并寄送至员工家长(员工所留通信地址)。

第八节  其它类型员工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其它类型员工指联合培养员工、校际交换员工、特招生及特长生等。

第三十七条  联合培养的员工,由公司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培养双方各承担预定课程学分的教学和考核任务,培养双方相互承认学分且学分可以相互转移,其中国际合作培养的员工可视两校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情况调整专业。培养期间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的要求,准予毕业。公司在籍员工,经所在院(系、部)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在公司与合作院校的员工交换协议框架之内作为公司选派的交换员工前往合作院校学习一年。交换员工的合作院校原则上应为重点院校或国际知名院校,选派交换的员工必须品学兼优,且不得改变专业方向。员工交换在第二、三学年内进行,预定的交换学习期限结束后回原班学习。

第三十八条  特招生及特长生课程考核标准按照学校特招生及特长生培养的有关规定执行。留级、退学(试读)参照普通员工相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体育特招生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可加计四个课外科技活动的学分,获得第二、三名者,可加计三个课外科技活动的学分,获得四至六名者可以加计二个课外科技活动的学分;获得团体第一名的队员可以加计四个课外科技活动的学分,获得团体二、三名的队员可以加计三个课外科技活动的学分,获得团体四至八名的队员可以加计二个课外科技活动的学分;

第四十条  未经所在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员工私自参加校外活动或比赛,所耽误的课程学习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节  

    第四十一条  员工考勤、请假由各院(系、部)负责,员工辅导员具体办理,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做好考勤工作。上大班课时,教师不定期在课堂上点名(可抽点)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员工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自习及教学计划规定的员工参加的其它学习活动)时间内,由各班班长考勤,交辅导员审查。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院(系、部)及班级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员工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员工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事前持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在院(系、部)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病、急事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当天补假,其他原因不予补假;

(二) 请假一日内,由员工辅导员批准,一日到三日由各院(系、部)副书记批准。三日至十日以内,由院(系、部)经理(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十日至一个月之内,由院(系、部)经理(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由院(系、部)经理(主任)以及教务处审查,报主管董事长批准;

    (三) 员工在工厂及外单位劳动或实习时,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或因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如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时,须电告院(系、部)经理(主任)审批,并补作实习;

(四) 员工请假期满,应向员工辅导员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员工请假不得超过每学期计划学时(以校历为准)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应办理休学或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及学校安排的集体劳动的(包括节、假日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一律按旷课论。每天按六学时记。学校将对旷课的员工,根据以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在十八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 一学期累计旷课在十八学时(含十八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十学时(含三十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十二学时(含四十二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一学期累计旷课在五十四学时(含五十四学时)以上至六十六学时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六十六学时以上(含六十六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节   修业年限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其它原因需要延长年限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应以学年计算)。员工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专业规定学制二年。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下一年级员工所交的一切费用规定缴纳培养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

第十一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但所得学分少于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员工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重修所缺学分申请,补满所需学分者可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因各种原因退学,且按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员工,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bwin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员工,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课程学分不计入员工总学分)。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可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核实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在籍本科生和专科(高职)生。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起执行。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