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课程补考、重修规定
第一条 每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员工考核不合格时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员工参加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重修。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及时参加补考,对未按时参加补考的课程必须在相同学期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
第三条 对重修后仍未及格的课程,必须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参加重修后方可考试。
第二章 补考、重修办理程序
第四条 每学期开课前一周,由教务处将参加补考员工名单下发各院系、部,各院、系、部组织员工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
第五条 教务处在小学期开始前一周统计本学年须参加重修学习的员工名单和课程,并下发到各院、系、部、财务处。各院、系、部通知员工到财务处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并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章 补考、重修安排
第六条 补考考试在开学前一周内开始进行。
第七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参加重修的员工人数达到30人以上,专业课参加重修的员工人数达到15人以上,单独组班,按重修计划在小学期内开班。重修课程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员工参加考试。
第八条 参加重修的人数达不到第七条规定的人数时,员工重修课程可随其它班级听课或自学重修。
第九条 单独组班重修课程的授课学时,一般取计划学时的百分之六十,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讲授。
第十条 员工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所包含的内容。重修课程的作业,任课教师必须全收全改,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重修班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纪律规定,不能随意缺课,缺课三分之一时,不能参加重修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四章 补考、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教研室(授课教师)根据课程考试大纲命A、B、C、D四套试题,其中任抽两套作为补考、重修考试试题。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补考和重修的考试试卷,由各院、系、部组织命题小组按考试大纲要求单独命题(对有试题库的课程应利用试题库命题),不得使用相同年级期末考试试卷。
第十三条 补考、重修考试阅卷,由院、系、部组织2位以上教师阅卷,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成绩送交时必须由各院、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复查签字,重考、重修试卷保存三年,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考核时,如因员工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核,应提前向院、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和院、系、部协商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每学期缓考的员工,应与最临近一次补考课程的员工同堂同卷考试,届时不参加者按旷考论处。
第五章 补考、重修的成绩记载与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补考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入学籍管理系统(注补考字样),重修考试成绩按学籍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计算总评成绩。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学籍管理系统(注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对不按时参加重修的员工,各学期遗留课程的学分累计相加,按学籍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到毕业时,所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延长学习期限一年或作结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